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蔡某某挪用资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检察机关继续予以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擅自将本村X组集体资金x元人民币挪用给蔡某某1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4月14日,蔡某某1返还小组x元并支付利息5200元人民币(该利息款已上缴本院)。

2、2008年3月间,被告人蔡某某擅自又将本村X组集体资金x元人民币挪用给蔡某某2进行营利活动。2009年11月,蔡某某2如数返还小组借款。

2010年5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上述被挪用的公款性质为被告人所在村X组的土地转让款;被告人蔡某某挪用给蔡某某2使用公款x时并无约定利息。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已按月0.5%利率退缴该款利息8767.5元(由本院代保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仙游县公安局证明、契约、收条、借条、榜头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书、存折复印件、代保管收据,证人蔡某某1、蔡某某2、蔡某某3、蔡某某4、蔡某某5的证言,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担任村X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村X组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自首,且被挪用的款项及孳息均已返还、追缴,有悔罪表现,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本院的孳息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五角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国忠

代理审判员陈霜丽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蔡某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