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月8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卫东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8月11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月8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卫东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8月11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利用担任平煤集团勘探工程处退管办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已死亡退休职工张某某工资的方法,共同套取公款x元,平分后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郝某某、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并有张某某死亡诊断书及火化证明、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工程处营业执照及及干部任免的通知、退赃收据、归案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国有财产x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退赃,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路爱民
审判员胡卫军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