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李某某、内黄某国家税务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永民、桑擎华,上诉人内黄某国家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申付山、张俊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云生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瑞利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