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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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俊梅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俊梅,女,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俊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上官俊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上官俊梅到三门峡市X路金水湾洗浴中心洗澡,在更衣间内趁被害人李××不备将其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元、一部康佳D363型手机等物品。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上官俊梅在三门峡市植物园附近被李××发现,后将手提包及包内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现金100元,被告人上官俊梅供认不讳,另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刘××、宋××的证言,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上官俊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俊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上官俊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俊梅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树祥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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