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村X号X室。
被告何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村X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顾X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三门橱1张、大床1张、电视柜1只、茶几1只、三人沙发1张赠与被告何X。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与被告何X自愿离婚;
二、被告何X得婚后共同财产台式电脑1只、立式空调1只;
三、被告何X于领取调解书之日给付原告顾X人民币2500元;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