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x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侯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家庭地位不平等,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自2010年7月起原告离家住外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虽为生活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愿意通过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名侯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自2010年7月起离家住外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侯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xx、被告侯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