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X诉杨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X,女,1959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杨X,男,1956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52年X生,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原告黄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被告杨X及委托代理人杨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原告热忠于赌博,且有不轨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X辩称,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事实,有不轨行为也是事实,但已改正,其赌博也是小来来,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夫妻,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和家庭琐事发矛盾,同时被告曾有不轨行为,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和家庭琐事发矛盾,同时被告曾有不轨行为,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但被告能知错改正,且有夫妻和好的愿望,同时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故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增进信任,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亦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X要求与被告杨X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华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政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