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倪某某诉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XX。

法定代理人胡XX(系原告妻子)。

被告宋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XX。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住所地崇明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诉被告宋XX、上海XX有限公司、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