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泌阳县X镇X村委文书。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泌阳县X镇X村委赵庄村X组。
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吴彦东,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王蓉
审判员于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