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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谷田镇堡子村民委员会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泌阳县X镇X村委文书。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泌阳县X镇X村委赵庄村X组。

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吴彦东,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王蓉

审判员于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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