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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1月20日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材料公告送达至被告刘某某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8年经人介绍,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相识。1999年,被告刘某某的二哥生病,从原告张某某处借9000元。后被告刘某某提出结婚,并发誓说一定好好工作,诚心相待,原告张某某相信了被告刘某某的话,于2000年2月24日结婚。婚后,被告刘某某不好好工作,一事无成,后来就总去外出打工,但其不但未向家里交钱,还时常从家里拿走钱。原告张某某倾其所有,还借钱买了台收割机,可被告刘某某却背着原告张某某将车卖掉。被告刘某某对家庭无责任心,经常说谎话欺骗原告张某某,且其从2007年6月走后就没有回来,故请求判令: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2、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x元。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及本院对该部分证据认证如下:结婚证2份,该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法定生效形式,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刘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出示2010年1月20日对刘某祥(系被告刘某某的大哥)、秦义(系被告刘某某的三嫂)的笔录1份,原告张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24日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二人发生矛盾。2010年1月20日,被告刘某某的大哥刘某祥陈述:2009年3月,被告刘某某去厦门打工,麦收时回来,就住在其家,麦收后又走了,到开封建筑队了,至今其也无被告刘某某的消息。被告刘某某的三嫂秦义陈述:2009年从厦门回来时,被告刘某某对其说他两口生气了,让其给原告张某某打电话说和说和,原告张某某不接电话。被告刘某某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也无人知其下落。

依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婚后的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已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被告刘某某不应外出打工,一走了之,应对家庭负起责任。鉴于其有和好的期望,且现也无直接的证据证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诉请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及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x元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雪玉

审判员王培霞

审判员刘某麟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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