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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桔园小区X片X栋西对门。

法定代表人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陈某某与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4日,陈某某(乙方)与旺盛公司(甲方)双方签订《旺盛佳园内部订购协议书》,约定:陈某某购买旺盛公司开发的旺盛佳园第六单元L型三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6.61平方米,该住房房款总价为x.8元,按内部价格9折后优惠后总价为x元,首付x元。合同第二条(4)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陈某某向旺盛公司支付内部购房订金人民币x元;第(5)项付款方式为:首付三成,七成银行按揭,(签订协议之日起)一星期内交付首付。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本协议签订后至约定期限内,如甲方违约将乙方所订物业出售给第三方,则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所付定金,不再承担其它责任:(2)、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电话通知后三日之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同乙方违约,自动放弃该物业购买权,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出售给第三方,乙方已付定金不退,自动视为违约金;(3)、乙方采取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银行按揭材料,并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首付款。如乙方按揭贷款没有通过承办银行审批,乙方须调整付款方式,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已付定金不退,自动视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向旺盛公司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x元,维修基金3799.58元、契税3799.58元、煤气开通费2430元、有线电视开通费450元、装修押金2000元(未退)、半年物业管理费284元。旺盛公司将该房屋交付陈某某使用。2009年2月29日,陈某某以旺盛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为由向原审法语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旺盛公司:1、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支付违约金855元;3、支付挪用税金维修基金利息684元;4、退还多收的维修基金1900元,契税1900元;5、承担本诉讼费用。

另查明:陈某某、旺盛公司至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旺盛佳园内部订购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某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旺盛公司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某要求旺盛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及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陈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本人于2004年与旺盛公司签订内部购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共计x元,以及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款各3799.58元。旺盛公司一直拖延不与本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且不提供该房不动产发票,也不退还2000元装修押金。原审判决以未与旺盛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不支持办理房屋权证的请求,本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30日内向长沙市房产局缴纳上诉人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款,立即与本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上诉人退还涉案房屋装修押金款2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本人支付该押金款自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的延期利息。

旺盛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某某的上诉。二、旺盛公司未与陈某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原因是因为陈某某拖欠旺盛公司购房款和房屋维修基金,公司有权不与其签订购房合同。陈某某支付的房款,我方财务虽出具了收条,但陈某某的款项并未到账。关于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我方已经通知过陈某某,要将契税和维修基金足额缴纳后才能签订合同,而陈某某长期拖欠房款,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上诉人违背公司规定,擅自装修房屋,我方可以没收上诉人的装修押金2000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旺盛公司签订的《旺盛家园内部订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法律保护。根据协议约定,陈某某一次性交清了9折购房款x元,旺盛公司财务主管杨淑元向其开出了财务盖章认可的收款收据,且旺盛公司已经交付房屋给陈某某,陈某某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使用多年,但是,旺盛公司以收款人杨淑元与陈某某之间有借款关系、陈某某尚欠杨淑元借款x元,杨淑元未将陈某某的购房款交到公司帐务为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某要求旺盛公司支付违约金、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请求合法。原审认定本案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陈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备案和过户登记;

三、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某违约金855元。

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260元,由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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