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东文,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生。
牛某某与常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牛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侵权的依据是2007年6月14日签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2007年6月14日签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双方假离婚前提下签定的。
2、申请人不存在侵权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07年大年三十”书面约定诉争房屋归申请人所有。
常某辩称:1、诉争房屋是常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常某所有,原审法院也是依据离婚协议进行的财产分割;常某从来没有与牛某某在“2007年大年三十”书面约定过该房屋归牛某某所有。
本院认为,牛某某提出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双方假离婚的前提下签定的,因双方已按照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牛某某不能提供假离婚的相关证据,且假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牛某某以假离婚为由再审不能成立。牛某某提出的双方于“2007年大年三十”书面约定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因该协议在一审时经质证,双方均认可该协议早于之后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此,牛某某第二条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牛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某某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保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