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32岁。

辩护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彭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网通公司家属院的出租屋内,利用互联网向他人传播淫秽图片共计570张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司法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悔罪之意较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2、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ASUS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