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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湖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湖朱立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湖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xx湖朱立彩砖厂,住所地上海市xxx镇xx村(xx)12队。

法定代表人吴xx,厂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存有水泥买卖合同关系。2008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水泥款人民币x元。后被告陆续付款,但尚有余款x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结欠货款是事实,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湖朱立彩砖厂结欠原告上海xx湖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x元;余款5157元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元,减半收取后计114.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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