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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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XX在本市X路XXXX号门口处,为争夺长途汽车乘客的客源,与被害人彭XX发生纠纷,继而被告人陈XX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彭XX头部,致其头皮裂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XX的陈述笔录、证人赵XX、胡XX、卢XX、巫XX、李X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以及被告人陈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陈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0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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