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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上海xx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xx镇x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许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郁xx,该行职员。

被告上海xx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路xxx弄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被告王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上海xx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叶平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朱玉蓉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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