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姚XX诉康XX、郁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康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郁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姚XX诉被告康XX、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劲松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与被告康XX经人介绍相识。两被告以经营资金缺乏为由,于2009年12月向其借款25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于2010年2月底归还,但过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两被告于2009年12月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

两被告未具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姚XX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查,确认原告姚XX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由两被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支持,但利息损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另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XX、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姚XX借款250,000元,并偿付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本金250,000元的利息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7.50元,原告姚XX负担617.50元,被告康XX、郁XX负担2470元,两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余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