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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段某某不服(2006)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OO八年七月八日作出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于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段某某人民币伍仟元整;

2、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信生

审判员李某娟

代理审判员刘建梓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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