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来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感情基础,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1997年3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双方于2006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林州市档案馆证明一张、身份证一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已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
代理审判员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李某青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