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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略)。

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某,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类)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熊明华

审判员李映春

审判员张社弟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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