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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出生,湖南省湘乡人,住(略)。

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熊明华

审判员张社弟

审判员郭落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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