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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属一案两立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存款系原、被告双方离婚纠纷一案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原告赵某某撤回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未向被告送达即裁定生效之前,原告又就该存款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被告关于本案属一案两立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在此之前双方的离婚纠纷案一审中,对本案涉及的共同存款分割纠纷,赵某某没有提起诉请,原审法院既没有立案,也未进行审理,尽管赵某某在离婚纠纷上诉一案中提及到x元的存款事项,也不属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因此,本案赵某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为是一案两立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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