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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崔金良与被申请人张宝珍、张素琴、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张素珍土地行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崔金良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宝珍、张素琴、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张素珍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金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崔金良的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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