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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中字第23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副教授,住(略)-2。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江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某某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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