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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聚鑫化工厂与焦某某、郭某、齐某某、衡某某、佟某某、谢某某、王某、原审被告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39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聚鑫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单位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某某,女,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周口市聚鑫化工厂因与再审申请人焦某某、郭某、齐某某、衡某某、佟某某、谢某某、王某、原审被告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17日作出的(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周口市聚鑫化工厂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市聚鑫化工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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