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陈某
案由探视权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唐某,2008年7月1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双方离婚,确认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探望女儿的时间。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8时为原告唐某探望女儿唐某的时间(具体方法:原告唐某至上海市X路X弄居委会接送唐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