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侯某
第三人侯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侯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原告周某及被告侯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甲X室及某路X弄X号甲X室的房屋产权,上述2套房屋产权均归第三人侯某所有。离婚后,原告周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甲X室,被告侯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甲X室;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