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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侯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侯某

第三人侯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侯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原告周某及被告侯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甲X室及某路X弄X号甲X室的房屋产权,上述2套房屋产权均归第三人侯某所有。离婚后,原告周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甲X室,被告侯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甲X室;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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