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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大中金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提字第00015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郑开大道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院内。

负责人:贾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大中金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路东开封市金某材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际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简称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大中金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大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2日,大中公司与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租用大中公司架子管和扣件一批,价格为架子管每米每日0.011元,扣件每个每日0.006元,结算方式为每月3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逾期结算应按租金某额的日千分之五向大中公司支付违约金;丢失赔偿办法按现行市场价格执行,运输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合同签订后,大中公司按约定将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所需租赁物送到其所承建的河南中医学院教学实验楼工地使用,至2007年8月31日累计租金某x.04元,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付x元,尚欠租金x.04元一直未付。大中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自2007年9月份起,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陆续归还租赁物,至2007年12月27日,租赁物已全部还清。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判决书送达前,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通过一审法院付给大中公司租金x.47元,尚欠租金x.44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大中公司租金某民币x.44元,违约金x元;

二、其它无争议。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负担按原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达

代理审判员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申随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存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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