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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变造金融票证、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票据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上述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犯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9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帮助胡某某融资为名,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经纬支行办理了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为300万元,另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均为1万元。2009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伙同刘某甲从郑州乘飞机到广州,将三张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均找人涂改变造成三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与张某某以帮助胡某某融资为名,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经纬支行办理了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为300万元,另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均为1万元。填写三张1万元的承兑汇票就是想事后去改成三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时三张改过的承兑汇票用的时候别人去银行查询与真实的那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可以对上。后由张某某出资,赵某某与张某某、刘某甲乘飞机到广州将三张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找人涂改变造成了三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张改坏了,赵某某给了姜某某,一张给了刘某甲,一张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回郑州后给了胡某某。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赵某某以帮助胡某某融资为名,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经纬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2009年4月4日,张某某、刘某甲、赵某某乘飞机去广州,赵某某和刘某甲在广州干什么其不知情。后宋某某打电话告诉张某某汇票出问题了。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由张某某出资,赵某某与张某某、刘某甲乘飞机到广州将三张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找人涂改变造成了三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宋某年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又经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赵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以融资为名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经纬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胡某某给赵某某8万元办票费。2009年4月13日,张某某通知胡某某到郑州拿票。后胡某某把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刘某乙让其帮忙解付,后发现汇票是假的。

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以融资为名,到建行郑州经纬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胡某某给赵某某8万元开票费。后赵某某和张某某一起把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了胡某某。2009年4月28日,胡某某打电话给宋某某说承兑汇票是假的。

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在郑州大鸭梨酒店,其到胡某某的房间,见到胡某某、张某某和一个赵某男子。当时张某某很激动,,其听到张某某说他办理这张票跑了很多腿,花了很多钱,让胡某某和姓赵某给补出来之类的话。张某某还提出让胡某某给打张欠条。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曾找其帮忙,给一个姓胡某老板提供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办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办理完汇票后其与投资公司的张某即将承兑汇票拿走,后被投资公司用于投资贴现。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朱某某认识了胡某某,其持胡某某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洛阳建设银行解付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承兑汇票是假票,其报案。

9、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复印件。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纬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洛阳市公安局提供的要求该行核对的票据与该行承兑的汇票EC/x的票号、出票金额不一致。

11、建行洛阳分行监察保卫科出具的证明证实:一客户所持的票号为EC/x、票面金额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系金额为一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涂改金额、号码后变造的大额克隆票。

12、借条证实:赵某某收取胡某某8万元作为承兑汇票的费用。

13、抓获经过等。

14、三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

2、2008年5、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的一张96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以引资为名,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5万元。假承兑汇票被发现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办房产证作抵押贷款以还陈某中借款为由,再次骗取陈某中人民币x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张某某经其介绍,通过董某某给陈某某弄过一张960万的承兑汇票。其与张某某、董某某在郑州见面商谈承兑汇票的事,其在中间拉线。后张某某到郑州取票,嫌票额大想换票,其给张写“承诺书”时得知票是让陈某中用的。此后,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陈某中在安阳进药时用该张承兑汇票作抵押,安阳的人去银行验票时发现时假票,被银行扣了。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曾借了陈某某3万6千元办房产证,并打了借条。刘某甲在郑州给陈某某一张960万元的承兑汇票,当时其在场。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及报案材料证实:张某某给其介绍刘某甲是郑州某银行已退二线的主任,可以帮其引资,但须一定费用。其按照张某某的安排,给张某某所开的账户上分两次共打了15万元,给刘某甲的账户上打了1万元,每次转账都是张某某和其一起去的。后张某某给其一张96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嫌面额太大、使用期限短,张某某便将票带走说去找刘某甲想办法解决。不久,张某某仍将该张承兑汇票拿回来,并有一份刘某甲写的承诺书,张某某称刘某甲答应在汇票到期前十五天再换一张票,条件是只能使用其中100万,而且须给刘某甲4%的费用。后其用该张承兑汇票在安阳进药时抵押给王志明,王志明到银行验票时发现票是假的。陈某中找张某某、刘某甲说事,刘某甲表示对其损失可以解决现金并可再给其弄张承兑汇票。后张某某以办房产证作抵押贷款来还陈某某款为名,又借其3万6千元。

4、证人王志的明证言证实:其与陈某某做药材生意时,陈某某用一张960万元的承兑汇票做抵押。后到银行验票时发现票是假的。

5、刘某甲写给陈某某的承诺书。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出具的堵截假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说明证实:金额为9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假票。

7、面额为9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8、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等书证。

9、张某某借陈某某x元的借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变造了三张银行承兑汇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票据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遂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张某某上诉称:其和赵某某、刘某甲去广州不知道二人是去改汇票;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甲上诉称:在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其不是主谋,不属于组织者和策划者;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张某某称其和赵某某、刘某甲去广州不知道二人是去改汇票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均证实,三被告人去广州改汇票是由被告人张某某出资,张某某知道去广州就是为了改汇票,故上诉人张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及上诉人刘某甲均称自己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刘某甲利用假承兑汇票,以引资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票据诈骗罪,故二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刘某甲称在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其不是主谋,不属于组织者和策划者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某甲在变造金融票证过程中,积极参与,其所起作用与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故上诉人刘某甲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变造了三张银行承兑汇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刘某甲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小生

代审判员王万臣

代审判员符华锋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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