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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东风不服(2010)济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酒东风:

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2010)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主要理由为:1、原审认定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大票齐全是错误的;2、济阳会鉴字[2008]第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所选定的时间具有阶段性,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当时的账面情况,不能作为认定你构成贪污罪的依据;3、在原审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豫光股份公司有实际损失存在;4、在没有实物损失的情况下,原判凭济阳会鉴字[2008]第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和不全面的大票定罪是有罪推定,和我国的刑法原则相违背。因此,你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你无罪。

经审查,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本院作出的(2010)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维持了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判决中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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