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国亮,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国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刘×。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见其人。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刘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出现矛盾时间不长,并非不可调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婚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回归到正常的婚姻生活轨道上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长青
审判员刘某侠
审判员晋京豫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