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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河北x号农用三轮车在林州市X镇X村中路段,将元XX(女,X年X月X日生)轧伤致死。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检验,被害人元XX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卢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民事部分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有双方协议书、撤诉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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