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务事吵、打。2005年夏被告外出,至今音信全无。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吵闹、生气过。2005年夏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2009年1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外出杳无音信,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马涛
审判员孙先兴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