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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城华欣超市有限公司海淀第六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6574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华欣超市有限公司海淀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西区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笑天,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城华欣超市有限公司海淀第八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对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洪氏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此案原告上诉,二审判决会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因此须中止本案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郁元夫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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