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邮局东侧小楼。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法律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新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马连洼梅园小区甲X号X单元X。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忠林,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