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0岁。2010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监视居住(略),6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洁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X村医院院内,将被害人吴x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陈某骑着该车行至边村X路口向北时,被该村村民发现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145元,车已追回退回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材料及陈某;证人证言;价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康刘伟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朱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