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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新生,新乡市西工区法律服务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秦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1)新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秦某某于2008年10月31日以已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秦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付阳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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