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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8时许,在本区管庄新天地小区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宿某某(男,34岁,安徽省人)发生口角,后持铁棍将宿某某右臂打伤,致宿某某右桡骨线性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宿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宿某某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铁棍故意将他人打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被告人徐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丽萍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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