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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许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山,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山、被上诉人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永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215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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