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

特别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息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某,男,现年39岁,汉族,村民。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杨某、被告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我多年在潢川县从事砖窑行业,被告从事运输行业,因我与被告系关系户,被告多次从我处赊欠砖头,2008年7月14日结帐时,被告欠我4366元,7月16日结帐时又欠我4440元,合计8806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806元。

被告辩称,当时情况是这样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让我把他的媒拉到吕某某的砖厂里,然后再拉几车砖头回来,由我把砖头卖完除去我的运费后再与李某某结清拉媒款,当时我拉原告吕某某砖头的时候给原告出具的有欠条,但我把砖头卖完以后按照约定已经和李某某结帐了。因此我不欠原告的砖头款了。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邹某某从事运输行业时曾多次到原告吕某某砖厂里拉砖头,2008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被告邹某某欠原告砖厂砖头款4366元,2008年7月16日结算时被告又欠原告吕某某砖厂砖头款4440元,合计8806元。有被告邹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吕某某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该笔欠款,原告于2010年6月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邹某某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所主张的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邹某某应当及时清偿债务,拖欠原告的砖头款8806元不还是不对的。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按照双方的约定我把从原告砖厂拉回的砖头卖完后已经与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结清了所有账目,因此我已经不欠原告吕某某的砖头款了。对此辩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不予承认,并且被告邹某某也未提供结帐清单和相应的收条予以证明其辩称的真实性,故此本院无法支持。待被告邹某某有新的证据后,关于被告与李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欠款现金8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