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
被告刘XX。
本院受理原告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XX于2010年1月11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为漯河市源汇区X路锦辉花园,应由其居住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此案后,于2009年12月24日向被告刘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本案答辩期满日期为2010年1月8日,被告刘XX未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且被告刘XX的住所地为漯河市郾城区X村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耀星
审判员徐发文
审判员李慧杰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苗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