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某
原告顾某
被告顾某
被告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顾某(2010年9月11日去世)与原告应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顾某,两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父母。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顾某名下,被继承人顾某在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留有股权50%,生前未留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顾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应某、顾某共同共有;
二、被继承人顾某在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的50%股权归原告顾某所有;
三、被告顾某、刘某均放弃上述被继承人顾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及股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应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