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赵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84元,此款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黄某明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