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X号外贸大院内X幢X号。
法定代表人:宁世一浪,总经理。
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与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廖思钧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