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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3月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6)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南乐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八年七月十日本院作出(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明恩、被申请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南乐县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代理审判员王鑫蕊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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