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梅,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伙同朱俊英(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济源市孟国平双语学校东“桃源溪岸”小区工地,盗窃钢筋段1000斤,后销赃给马某亮。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2150元。
2、2009年年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伙同朱俊英窜至济源市孟国平双语学校东“桃源溪岸”小区工地,盗窃管扣22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550元。
3、2010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伙同朱俊英窜至济源市科技馆东边工地的厨房,盗窃煤气罐一个、煤气灶一个、一台空调室外机(已坏)。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00元。
4、201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伙同朱俊英窜至济源市X镇敬老院工地,盗窃管扣26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650元。
5、201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伙同朱俊英窜至济源市X镇敬老院工地,盗窃管扣40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860元。
6、201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伙同朱俊英窜至济源市X镇“沁园春天”小区工地,盗窃钢筋圈和钢筋段500斤。经鉴定,被盗钢筋圈和钢筋段价值1075元。
7、201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伙同许利(另案处理)窜至济源市中医院工地,盗窃管扣60个及自吸泵一台。经鉴定,被盗管扣和自吸泵价值410元。
8、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伙同许利窜至沁阳市“金农发”粮库工地,盗窃管扣120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3000元。
9、2010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伙同许利窜至济源市气象雷达塔工地,盗窃钢筋段1000斤。经鉴定,被盗钢筋段价值2150元。
10、2010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窜至济源市气象雷达塔工地,盗窃管扣18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450元。
11、2010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伙同朱俊英窜至济源市X镇X村安置小区工地,盗窃管扣24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600元。
12、201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伙同许利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河合村小学工地,盗窃管扣27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675元。
13、201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伙同许利窜至济源市X镇“沁园春天”小区工地,盗窃管扣90个。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225元。
14、201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建设(另案处理)、朱学广(另案处理)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宋庄“吉安阳光花园”一楼北侧门面房内,盗窃三台“格力”牌5P空调室外机。经鉴定,被盗空调室外机价值8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退赃2000元,被告人董某丙退赃69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在开庭审理时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丁、卫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报案或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魏某某、董某乙、董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薛某某参与盗窃11次,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某参与盗窃13起,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董某乙参与盗窃13起,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董某丙参与盗窃6起,盗窃财物总价值691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部分退赃,被告人董某丙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董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董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
五、扣押在案的钢筋撬杠四根、钢锯二把、摩托三轮车一辆、人力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李清霞
人民陪审员崔静静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