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6日睢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以x元的价格,向睢县X镇X村的姬XX贩卖郑州大学、平原大学的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就业报到证三套。2010年4月份姬XX怀疑以上证件系伪造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商丘市人才交流中心鉴定,张某贩卖的三套毕业证均系伪造。案发后张某已退还姬XX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姬XX、蒋XX军、李X的证言;书证--大学毕业证书、录取通知书、学籍档案、就业报到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并将所收现金退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