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孙某某、刘某某、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上诉人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某某、刘某某、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436-X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大唐公司起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1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孙某某、刘某奎、余某某将所持有的长通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长通公司款项人民币2768.26万元,但被告长通公司收款后,四被告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其所持有的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价值2768.26万元)变更至原告名下。原审被告长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大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大唐公司就该合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系双方就合作开发西安市雁塔区X村改造项目而签订的,该合同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长通公司的三名股东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也未签字盖章。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甲方(长通公司)及三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的当事人除大唐公司和长通公司之外,还包括长通公司三名股东孙某某、刘某奎、余某某。现原告依据补充协议,仅就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本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而该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故被告长通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147条“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长通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经营项目书》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被上诉人却违背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仅依据《补充协议一》就直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大唐公司答辩称:第一,《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仅是裁判者的个人身份,合同主体并未选择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第二,暂不论《合作经营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股东之间并没有仲裁协议。同时,从主体来看,《合作经营合同》涉及的是两方主体,而《补充协议一》则涉及的是五方主体,各方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明确约定是否受《合作经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长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大唐公司与长通公司为开发西安市雁塔区X村改造项目,于2007年1月18日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合同书》,该合同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长通公司的三名股东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也未签字盖章。在补充协议中,主要针对该项目有关的投资额度、进度及甲方(长通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即对甲方股东转让股权的时间及办理股权变更所需文件等进行的约定。该协议的签订者为五方主体,除大唐公司和长通公司外,还包括长通公司三名股东孙某某、刘某奎、余某某。在签订该协议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原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不能约束孙某某、刘某奎、余某某三名股东。现被上诉人大唐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以股权转让纠纷起诉长通公司及孙某某、刘某某、余某某三名股东并无不当。故长通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存才

代理审判员张润民

代理审判员崔海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仵艳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