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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某某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胡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胡某某二审预交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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