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衡阳市鸿冠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衡阳市鸿冠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衡阳鸿冠锌业有限公司称,一、本院未向其公司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而直接向其公司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徐某某在其公司的收入程序违法。二、被执行人徐某某2008年在2月23日向其公司借款x元,应予以抵捎其公司所欠被执行人徐某某煤款x元。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异议人衡阳市鸿冠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异议人处货款x元。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向异议人衡阳市鸿冠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履行协助义务,异议人衡阳市鸿冠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协助义务也未提出异议。至于异议人衡阳市鸿冠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欠其借款x元,属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衡阳市鸿冠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阳春元
审判员周志波
审判员陆元景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祖信